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卸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和信访投诉处理责任的;

(三)以行政执法不进物业管理区域等为由,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五)不依法提供业主清册等文件资料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