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全体业主的决定使用。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季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剩余部分应当按照全体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费用、物业维护费用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