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节 公共收益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全体业主的决定使用。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季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剩余部分应当按照全体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费用、物业维护费用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