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采取应急维修的,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应急维修过程中骗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