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