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于通过后一个月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附地方性法规文本及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