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法规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拟定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