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第五十一条有效制定、修改、废止设区的市法规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