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制定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制定设区的市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注重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