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法规草案依据稿等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法规草案文本及有关资料,应当在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未按时送达的,一般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