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法规草案依据稿等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法规草案文本及有关资料,应当在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未按时送达的,一般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