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和其他立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珠海设区的市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