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七条有效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一)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四)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