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其他法规相关规定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其他法规相关规定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对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