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组织实施。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审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