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

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人大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完善上下结合的双向反馈机制,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