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