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