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负责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