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医疗机构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