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三节 专家咨询与医疗鉴定第四十四条有效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鉴定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