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指派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在临床工作的相关专业医学人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