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