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按照要求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面材料;

(三)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五)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