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