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由主体、孔口、口部地面伪装房及配套工程(包括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房)等部分组成。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建设规划预留洞口管理房建设用地,其占地面积按照国家、大军区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