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职业介绍机构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