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