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十一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二)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三)利用职务之便在被检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四)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