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境内的天然湖泊、城市规划区内的人工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人工湖泊应当列入湖泊保护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将其他人工湖泊列入湖泊保护名录。

湖泊保护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