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鄱阳湖、湿地、风景名胜区内湖泊以及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