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湖泊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水资源、防洪排水和水土保持等规划相协调。

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湖泊的,应当与湖泊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湖泊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