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湖泊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湖泊普查,对湖泊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包括湖泊名称、位置、面积、容积、水质、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湖泊调查和监测结果作为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和湖泊保护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