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发现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违反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不当决定或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护妇女权益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