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并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列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投入,保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开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