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经费、财产,非法占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归还或者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