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轻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危害行为,并享受了财政资助或者税收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缴相关资金或者税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