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各类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不得非法占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