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各类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不得非法占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