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企业应当结合职工培训和自身文化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