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年初,常委会办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上年度出席情况书面报省委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本人所在单位。其中,非中共党员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同时抄送省委统战部。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须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的,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出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