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承担推行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厂务公开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