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