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