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