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