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