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