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换届后的六个月内,编制本届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规划,应当向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