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换届后的六个月内,编制本届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应当向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