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