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