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