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天目山保护区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