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发展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天目山保护区的发展利用应当符合天目山保护区规划和功能区管理规定,开展科研、科普、生产、建设、旅游、经营等保护区利用活动应当与保护方向一致,不得破坏天目山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天目山保护区的具体情况,对天目山保护区实行暂时封闭,可以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监测结果,控制自然资源利用强度。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