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天目山保护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天目山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生活区域,因生产、生活需要用火的,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火灾。

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天目山保护区及其毗邻区域的森林防火联防联控机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