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天目山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点)和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点)但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遗迹、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制定并公布保护目录,妥善开展保护工作。市和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促进区域特有文化的研究与传播。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